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59號
SLDV,114,司促,5959,202507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32元,及其中新臺幣45,9
88元,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