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31號
SLDV,114,司促,5931,202507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羿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37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收取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3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