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昇
陳義宏
一、債務人陳義昇、陳義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52,53
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義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8,687元,及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義昇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義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