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02號
SLDV,114,司促,580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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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士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21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
月(內)須給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400元,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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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