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97號
SLDV,114,司促,5497,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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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思瑋
黃俊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3,83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3830元 黃俊晟黃思瑋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03830元 黃俊晟黃思瑋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3830元 黃俊晟黃思瑋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思瑋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俊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69萬7,58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思瑋自就讀學
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0萬3,830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俊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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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