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84號
SLDV,114,司促,5384,202507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15元 翁瑛鍬 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20827元 翁瑛鍬 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瑛鍬於民國(以下同)99年4月16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5月11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9,215元,及其中本金
45,542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帳款尚餘49,215元及
其中本金45,54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