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映萱
林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7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53元 林信介、林映萱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5,753元 林信介、林映萱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53元 林信介、林映萱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映萱前就讀亞東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信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136,
2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林映萱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45,75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3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信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