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善智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楊靜愉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楊靜惠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9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53元 楊善智兼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惠即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愉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953元 楊善智兼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惠即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愉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53元 楊善智兼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惠即楊啟南之繼承人、楊靜愉即楊啟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善智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案外人楊啟南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
計 30,98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楊啟南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辭世,債務人
楊善智、楊靜愉、楊靜惠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
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
,於繼承案外人楊啟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詎債務人楊善智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30,95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稜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楊善智、楊靜愉、楊靜惠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楊啟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
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
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