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駿騏[林少庭
王芊逸[林少庭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籍住居所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少庭(原名:林麗雯)所得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208元,及其中新臺幣37,7
24元,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