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藍禮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
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藍禮祖為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
士院鳴民司容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於
同年11月27日經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4年3月31日。而相對
人已於113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
對人董事會決議指派藍禮祖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
藍禮祖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
4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申請
代理人委託書、監察人審查意見書、相對人董事會會議事錄
、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各項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藍禮祖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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