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盧彥旭 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3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000元) 1 利息 48,000元 110年11月5日 114年7月10日 (3+248/365) 5% 8,830.68元 小計 8,830.68元 合計 56,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