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寶玉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保老年
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84萬2,900元之勞保老年給付差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84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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