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24號
SLDV,114,勞補,124,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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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惠真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芝新生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54,9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
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
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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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