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原 告 郭宏欽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被 告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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