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詹逸宏
代 理 人 林曉玟律師
相 對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相 對 人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怡君為相對人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政達,於
民國114年6月13日變更為沈怡君,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可憑,沈怡君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為相對人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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