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
(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
,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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