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20號
SLDV,114,亡,20,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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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為失蹤人張○之弟,失蹤人
於民國64年4月10日離家未歸,此後音訊全無,是失蹤人行
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
,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張○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
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
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
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現行民法總則第8條係於71年1
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7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七十歲以
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嗣修正為:「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本件失蹤人張○係於46年出生,
其於64年4月10日失蹤,依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
於74年4月10日,失蹤始滿10年,非屬於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項但書「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
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之情形,本件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項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合先
敘明。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已非無據。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張○之刑事前案紀錄、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公保投保
紀錄、行動電話申登紀錄、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護照申領紀
錄、喪葬紀錄、社會局之收容紀錄,均查無失蹤人張○在我
國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有中華電信、台灣之星、亞太
固網、亞太行動、台灣固網、遠傳、台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
資料查詢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紀錄、e化
勞保局WebIR系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
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14年6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145196695號函、新北市
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11日新北社助字第1141133745號函、國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4年6月10日輔服字第1140040461
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11日北市社工字第114309
8171號函、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4年6月13日公保承二字第
1140003241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6月16日北市殯
儀二字第1143007987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6月18日
領一字第1145320752號函、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14年6月19日國人勤務字第1140161035號函等在卷足憑,自
堪信張○於64年4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屆滿
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
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
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本件既經准許對於失蹤人張○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自
應依照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
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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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