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秋池)
代 表 人 黃晟育(泓易公司董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 告 歐仕邁
歐吉原
陳莉莉
歐羽強
蔡麗萍
黃楷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
2月29日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
【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
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並經原告補正繳納。
嗣原告於114年5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計8
,512,099元【計算式:3,273,195元+3,978,843元+1,260,061元=
8,512,099元】,扣除原聲明金額,擴張請求金額462,282元,此
擴張請求部分,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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