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A08
A09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
之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4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即判決第1頁第17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4年
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