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 告 吳明翰 被 告 鄭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關於兩造成立和解協議之範圍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