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劉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5,9
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79萬7,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聲明前段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79萬7,740元;聲明後段部分係針對起訴後利息
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9
萬7,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