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債 務 人 楊孝繁
代 理 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孝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卷第98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36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至20頁)、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25頁)、民國111、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24、23頁)、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84頁)、郵局及銀行交易明細(本
院卷第118至136、174至17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
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
148至156頁)、國泰世華銀行114年1月簡易對帳單(本院卷
第158至159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保單資料(調解卷第50頁
、本院卷第42、44頁)、營業稅稅籍證明及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暫停營業備查函(調解卷第26至37頁)、身心障礙證明及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身障生活補助核定通知函(調解卷第56、
57頁、本院卷第146至147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本院卷第144至145頁)為證,並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
3年11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30122731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11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2357429號函、新北市政
府城鄉發展局113年11月27日新北城住字第1132358439號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7日保普老字第11313079260
號函(本院卷第26至34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58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為飛迪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迪公司)董事長,而債務人罹癌無法工
作,飛迪公司自108年6月1日起停業至今,有債務人提出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暫停營業備查函、診斷證明書可證(調解
卷第27至37、58至66頁),債務人之生活費用來源為身障補
助每月5,437元,其餘均倚靠親友接濟(本院卷第95頁),
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28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
用,已入不敷出。其名下財產有保單兩張(保單價值準備金
共1萬1,485元,調解卷第50頁、本院卷第42、44頁)、股票
及基金現值共約2萬2,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15
0、158頁)郵局及銀行存款共767元(本院卷第118至136、1
74至178頁),相較本件已向本院陳報債權之債務總額已達1
09萬5,972元(調解卷第68、82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
信用及勞力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
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
,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