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暫字,113年度,66號
SLDV,113,司家暫,6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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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暫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施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沈佳儀律師
徐崧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事件撤回、裁判確定或其他事由
程序終結前,相對人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
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附表一、
五、㈡寒、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式變更如附表三。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
64號事件中,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和解離婚,並約定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如附表一之會面交往方式。附表一
、五、㈡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已記載寒、暑假
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不適用平日會面交往及農曆春節之會
面交往,相對人於暑假期間會面交往天數應只有22日,然
相對人曲解內容,主張暑期會面交往時間應為22日加計平
日探視週休天數,導致兩造就甲○○113年暑期會面交往期
間有爭執,且相對人在兩造尚未達成協議時,竟於113年7
月3日欲接走甲○○,待經聲請人告知相對人若無共識,則
依附表一五、㈤、2之約定,暫緩相對人暑期會面交往,相
對人始同意暑期會面交往起迄日為113年7月3日17時至同
年月28日21時,然相對人未依上開約定將甲○○送回,並拒
絕與聲請人討論甲○○於新學校之應備物品,導致甲○○113
年7月29日開學日時,有多項應備物品缺漏。且如按相對
人解釋之方式進行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將導致甲○○暑
假期間遭切割支離破碎,聲請人無法為甲○○安排時間較長
的營隊、課程或家庭旅遊(如赴美兩週),將嚴重剝奪甲
○○擁有完整暑假生活之權利。
(二)相對人於桃園新購置不動產,並與甲○○於該處會面交往與
過夜,甲○○亦多次向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將搬家至桃園及不
動產內部配置,相對人既已搬遷至新住所,但未依附表一
、五、㈤、3之約定,告知聲請人新居地址。聲請人擔心甲
○○在相對人新住所過夜時,因不知相對人新居地址電話,
臨時有緊急狀況難以聯絡,多次請求相對人告知新居地址
,但均遭相對人拒絕,相對人甚至威脅甲○○不得將其在桃
園不動產過夜乙事告知法院,否則甲○○之後就不能住了等
語,致使甲○○在陷入恐懼及不知所措之忠誠拉扯困境。
(三)事實上,相對人與甲○○會面交往期間除有數度臨時取消探
視、遲到接走或交回甲○○等情,亦有加大電視聲量,干擾
聲請人甲○○視訊,或對甲○○灌輸敵意或抵毀資訊,實非友
善父母。因甲○○114年暑假於6月下旬開始,若無明確暫時
處分以供遵循,兩造勢必就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案再起爭
執,甲○○會夾入父母衝突,為使甲○○享有一個安定、完整
的暑假,並確保甲○○之安全,顯有改定會面交往暫時處分
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故請求附表一五、㈡及㈤、3之會面交
往方式改定如附表二所之示會面交往方式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附表一之會面交往方式為兩造合意作成並實施1年多,兩
造雖就附表一五、㈡之會面交往天數解釋不同而有爭執,
但附表一之會面交往方式實施上並無重大窒礙難行之處,
且於114年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兩造試行附表一
之會面交往方式均順利結束,實無改定會面交往之必要性
及急迫性。聲請人雖主張附表一五、㈡將導致聲請人難為
甲○○安排較時間之營隊、課程、或家庭施遊,然會面交往
權之目的在給予未擔任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對於
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最低限度之保障,而非給予擔任親權
人或主要照顯者與未成年子交流之額外保障。再者,每月
第一週週末與第三週週末相隔12日,與聲請人假設赴美兩
週(14天)旅遊天數相去不遠,實難認原方案有何窒礙難
行,從而聲請人主張變更附表一五、㈡之會面交往方式,
難謂有理由。
(二)再者,相對人並未威脅甲○○隱匿住所,且無任何傷害甲○○
作為,聲請人無端以保護子女之名,任意指摘相對人隱匿
住所,無視對相對人隱私之侵害,亦損害甲○○接受探視及
生活節奏之權利,如依聲請人之要求,豈非相對人每次會
面交往過夜地點均須通知聲請人,顯不合理,聲請人之請
求無端限縮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權利,且無理由,請求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
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
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2、3、5項
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
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
方法辦法第4條法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基於家事非訟
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
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
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
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五、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上開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審理中,此有
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表在卷可憑,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家
事非訟事件,聲請暫時處分,程序上並無不符。
(二)兩造原為夫妻,在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15號、112年度家
親聲字第164號事件中,於112年10月24日和解離婚,並約
定甲○○如附表一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有上開事件和解筆
錄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以上開和解筆錄影本(即附表一
)及line對話截圖為據,主張相對人曲解附表一、五、㈡
暑假期間會面交往天數,導致甲○○於113年暑假期間會面
交往不順利,並稱如依相對人解讀方式進行暑期會面交往
,將導致甲○○暑期時間遭切割,嚴重剝奪甲○○擁有完整暑
假生活權利等語。本院檢視附表一、五、㈡所載內容,「
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後方括號註記「(不適用平日
會面交往,亦不涵蓋農曆春節之會面交往)」等字,但又
於其下方內容記載「…除原本平日之會面交往及農曆春節
之會面交往時間外,乙○○得新增其中之10日(寒假)、22
日(暑假)與甲○○同住會面交往…」等語,則相對人於寒
、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及天數,除寒假新增10日、暑假
新增22日外,究竟是否包含平日會面交往方式及天數(即
每月第一週、第三週之週五下午五時至隔二日之週日晚間
八時止),並非無疑,且兩造均坦承就此部分多有爭執,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line 截圖(本院卷第43頁)、相對人1
14年3月19日家事暫時處分答辯狀第2頁(本院卷第110頁
)、本院114年6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卷第138頁)
可憑,本院考量附表一、五、㈡所記載之上下文義確有矛
盾之處,故兩造有不同解讀方式,為避免兩造無可資遵循
之會面交往方式而再起爭執,損及甲○○寒、暑假期間會面
交往權利,本院認有改定附表一、五、㈡寒、暑假會面交
往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並審酌未成年子女應與非同住方
建立穩定且規律之會面交往方式以利其身心健康發展、未
成年子女平日期間與非同住方相處時間較少,寒、暑假期
間應給予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方較多會面交往天數以資平
衡,故本院改定附表一、五、㈡寒、暑假會面交往方式如
附表三。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攜甲○○至新購置之桃園不動產過夜乙節
,經本院詢問相對人及甲○○,相對人114年3月25日到庭否
認已搬遷住所,曾帶甲○○至桃園不動產參觀,但從未過夜
等語(本院卷第116頁、第120頁),甲○○114年6月24日到
庭亦為同樣表述。聲請人雖質疑甲○○恐在相對人威脅下而
為不實陳述,但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告知桃園不動產地址之
目的是避免聲請人因不知該處地址,臨時有緊急狀況難以
連絡,以確保甲○○之安全,然不論甲○○與相對人會面交往
地點在何處,甲○○與相對人會面交往期間,均有相對人或
其父母陪伴,聲請人有相對人之聯繫方式,且知曉聲請人
父母之住址,聲請人亦常於晚上8、9點與未成年子女視訊
(本院第138頁),相對人縱偶有未接聽視訊,雙方聯繫
管道尚屬通暢,已足資聲請人確認甲○○於會面交往期間之
身心狀況及安危,故聲請人持上詞主張改定附表一㈤、3之
部分,顯無理由,難認有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至
於聲請人另以相對人過往會面交往時,有臨時取消探視、
遲到接走、或交回甲○○等語為由,聲請增定附表二、㈤、9
至11點部分等部分,聲請人未能具體釋明有何非立即增定
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或延滯實現所生危害之急迫性及必要
性,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酌
酌後,核與本件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附表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15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事件和解筆錄(節錄五、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部分)五、乙○○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



㈠平日探視之會面交往:乙○○得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之週五下 午五時至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同 住及會面交往,並於隔二日之周日晚間八時將甲○○送回住所。 若乙○○於平日探視會面交往之期間遇到連續假期,乙○○得依上 開方式,於連續假期開始前一日下午五時至連續假期末日晚間 八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同住。
㈡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不適用平日會面交往,亦不涵蓋農 曆春節之會面交往):寒暑假期間依循未成年子女當年度就讀 學校之行事曆,於未成年子女就讀幼兒園未有寒、暑假期間則 參照教育部定義之寒、暑假期間,除原本平日之會面交往及農 曆春節之會面交往時間外,乙○○得新增其中之10日(寒假)、 22日(暑假)與甲○○同住會面交往,會面交往期間若有甲○○需 要就學之情形,則由乙○○接送甲○○,具體時間若雙方無法達成 協議,則均由寒暑假開始之第三日起算,乙○○得於起算日當日 上午十時至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 ○○同住及會面交往,並於會面期滿日之晚間八時將甲○○送回住 所,惟甲○○就讀幼兒園期間,乙○○得於起算日當日下午五時至 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同住及會 面交往,並於會面期滿日之晚間八時將甲○○送回住所。㈢農曆春節期間之會面交往:
 ⒈奇數年(以中華民國年次為準)之除夕上午十時至初三晚  間八時由乙○○與甲○○共度,乙○○得於除夕當日上午  十時至甲○○住所將甲○○接回同住,並於初三晚間八時  前將甲○○送回住所交予丙○○,若乙○○探視期間遇農曆春節, 則於連續期間首日上午十時至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 住所、學校)接回同住及會面交往,並於末日晚間八時將甲 ○○送回住所。
 ⒉偶數年之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由丙○○與甲○○共度,若  乙○○之會面交往期間遇農曆春節,乙○○應於除夕前一  日(小年夜)晚間八時前將甲○○送回住所交予丙○○,  並得於初四上午十時接續計算十日。
㈣乙○○若於約定之探視期間帶未成年子女甲○○出國,應先經丙○○ 同意,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可視為非友善父母。乙 ○○需至少於預定出國日前5 日告知丙○○地點、行程及來回航班 時間;丙○○若帶未成年子女甲○○出國致影響到乙○○於中華民國 境內之探視時間,應先得乙○○之同意。
㈤會面交往補充條款:
 ⒈上開會面交往方案未規定之其他時間,如有安排會面交往之 需要(譬如其他節慶、或家屬臥病等依一般社會通念需由子 女陪伴或到場之情形…等),由兩造自行協調之。



 ⒉兩造本於善意父母原則,對於上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接 送時間、接送地點等,均得自行協議再另為彈性調整,但至 少需在五天前告知、討論,若仍協議不成且乙○○無法依據本 和解筆錄約定之時間進行探視,則視為放棄該次探視。 ⒊兩造應告知現住居所及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日 內通知他方。
 ⒋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合作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 之責,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不得有挑撥離間子 女與他方之感情、對子女灌輸關於他方負面訊息或反抗觀念 ,或有妨礙阻擾他方親近子女之情事,如有違反的話得視為 不友善父母。
 ⒌兩造皆得於非照顧期間之每日晚間八點到九點間,以電話  、視訊等方式與甲○○進行非會面式交往。
 ⒍乙○○探視照顧期間,丙○○應將甲○○之健保卡、學校聯絡簿交 付,然探視照顧時間結束時,乙○○應將甲○○之健保卡、學校 聯絡簿隨同甲○○交付丙○○;若乙○○已依約定提前五天告知並 取得丙○○同意將帶甲○○於探視期間出國,並已交代行程,丙 ○○於交付甲○○時,應將護照隨同甲○○交付乙○○。 ⒎會面交往應由乙○○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接送,若由他人接送,需提前告知並獲得丙○○同意。             附表二:聲請人請求改定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部分五、乙○○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㈡寒假期間之會面交往(不適用第一項平日探視之會面交往):乙○ ○每年寒假期間得有連續10日與甲○○會面交往。依循甲○○當年 度就讀學校之行事曆,於寒假開始之第二日起算,乙○○得於起 算日當日上午十時至甲○○所在處所接回同住,並於第10日之晚 間八時將甲○○送回聲請人住所;會面交往期間若有甲○○需要就 學之情形,則由乙○○接送甲○○。
㈢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不適用第一項平日探視之會面交往):乙○ ○每年暑假期間得有連續30日與甲○○會面交往。依循甲○○當年 度就讀學校之行事曆,乙○○得於當年度就讀學校之行事曆暑假 開始之第二日起算,乙○○得於起算日當日上午十時至甲○○所在 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同住及會面交往,並 於第30日之晚間八時將甲○○送回聲請人住所;會面交往期間若 有甲○○需要就學之情形,則由乙○○接送甲○○。暑假其餘時間由 聲請人與甲○○共度。

3.兩造應告知個人之現住居所及連絡方式,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 通知他方。現住居所指兩造個人之現住居所,不含兩造父母之 現住居所
8.會面交往遲到與取消之處理:




(1)乙○○應按和解筆錄所約定之日期、時間及處所,於會面交往 開始時接回甲○○至乙○○住所,並於會面交往結束時送回甲○○ 至丙○○住所。
(2)乙○○應準時於約定時間(平日探視指約定時間或學校法定下 課時間;寒暑假探視指假期開始首日上午十時)接送甲○○。 若乙○○有遲到之情,丙○○得取消乙○○下次之會面交往權利。 若乙○○遲到逾三十分鐘,視為乙○○無故未到,丙○○得依(3)之 約定辦理。
(3)乙○○如因故需取消會面交往,應於原定探視日期七日前,以 書面(包含但不限於簡訊、通訊軟體訊息)通知聲請人。若 乙○○未於七日前告知而臨時取消或屆時無故未到,除當次會 面交往取消,丙○○並得取消其後連續兩次之會面交往權利。9.會面交往過夜地點之告知義務:乙○○帶甲○○於原約定之新竹住 處以外地點過夜者,應於過夜前以書面告知丙○○該過夜地點之 地址及電話。倘乙○○未為告知,經丙○○發現後,得取消乙○○下 次之會面交往權利;如經丙○○取消乙次會面交往權利後,乙○○ 仍拒絶告知,丙○○得連續取消乙○○會面交往之權利,直至乙○○ 告知為止。
10.為甲○○之安全,若探視起訖日逢颱風天災等因素,經甲○○所 在縣市或探視處所所在縣市之其中之一宣布停班停課者,由丙 ○○依天候狀況決定當次會面之起訖時間,並由丙○○於前一日告 知乙○○。
11.若乙○○有使用甲○○相關證件文件資料之必要而需由丙○○代為 申請者,乙○○應於申辦所需時間外再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丙○○ ,否則丙○○得拒絕辦理。  
  
附表三:
五、乙○○得依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㈡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寒暑假期間依循未成年子女當年度就讀學校之行事曆,於未成年子女就讀幼兒園未有寒、暑假期間則參照教育部定義之寒、暑假期間,除寒、暑假期間每月第一週、第三週之週五下午五時至隔二日之週日晚間八時止外,乙○○得新增其中之10日(寒假)、22日(暑假)與甲○○同住會面交往,會面交往期間若有甲○○需要就學之情形,則由乙○○接送甲○○,具體時間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均由寒暑假開始之第三日起算,乙○○得於起算日當日上午十時至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同住及會面交往,並於會面期滿日之晚間八時將甲○○送回住所,惟甲○○就讀幼兒園期間,乙○○得於起算日當日下午五時至甲○○所在處所(包含且不限於住所、學校)接回甲○○同住及會面交往,並於會面期滿日之晚間八時將甲○○送回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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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