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賴榮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尤志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尤志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失蹤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於中華民國11
1年2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尤志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尤志誠(男、民國00年0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賴榮生之外
甥,尤志誠於民國104年2月21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失蹤迄
今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9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
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
,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
尤志誠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尤志誠自104年2月21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
,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
院已於113年9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
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
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尤
志誠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尤志誠自104年2月21日失蹤,計至111年2月21日失蹤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