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66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6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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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何亞城(原名何浚湖)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韓新梅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通知第三人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
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7月10日17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
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人,卷
附本院114年1月16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
院114年4月11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為保
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通知債務人是否繳納
現款代替換價,惟債務人收受上開通知後逾期未表示意見,
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以通知第三人向本院支付為處分
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
,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
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
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富邦人壽保險契約 住院醫療保險金 6,949元 富邦人壽113年11月20日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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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