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樑標
張群政
代 理 人 劉錦樹律師
相 對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代 理 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許京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鄧秀美會計師(昶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
00○0號8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至一零八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茲因本件有對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之
必要,聲請人前已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經本院以10
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下稱原選派裁定)選派吳進成會計
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4
2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再抗告而確定。惟嗣因吳進成會計師辭
任檢查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62號裁定解任其檢查人
之職務,然因檢查工作尚未進行、終結,故乃有再行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相對人前於本院112年聲再字第33號案已
針對兩造就106年至108年間所生爭議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釋
疑,本件無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如認仍有選派之必要,檢
查之範圍應予特定等語。
三、經查:
㈠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裁定選派檢查人進行檢查後,
檢查人因故解任、辭任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就同一範圍另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因原檢查工作尚未完成,新檢查人係
續行原檢查程序,並非重啟新檢查程序,且原選派裁定已審
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於重新選派檢查人時,自無
庸再次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1年度非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聲請人前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
料,經本院以原選派裁定選派吳進成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原選派
裁定確定後,原檢查人吳進成會計師嗣聲請解任,並經本院
以111年度司字第62號裁定准予解任等情,有前揭裁定在卷
可查。是本件聲請人於112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另行選派他
人擔任檢查人,就原選派裁定檢查範圍繼續檢查,旨在完成
原選派裁定未完成之檢查事項,實係屬就未完成之原選派裁
定程序續行,並非開啟另一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自無庸就
本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重為審酌;且
原選派裁定既已確定,其效力已拘束兩造,則聲請人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
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屬有據。
㈢至就另行選派檢查人之人選部分,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
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鄧秀美會計師(會籍編號:1199,昶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電話號碼: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此有
該公會114年2月14日北市會字第1140000078號函(見本院卷
第28至30頁)可憑。本院審酌其學歷為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
系畢業,自80年10月1日即加入公會,曾任職勤業會計師事
務所查帳部副理、大元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目前為執業會計
師等情,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上開函文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可
參,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
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
定,選派鄧秀美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6年度至108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
相關帳簿、表冊、報表、憑證或其他文書以供檢查。至於檢
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
負擔,附此敘明。
四、末按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
明異議者,免徵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是原選
派裁定准許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而本件程序係續行原選派裁定之檢查程
序,故應依前開規定免徵程序費用,且本裁定作成前,亦無
其他程序費用之產生,則本裁定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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