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3,7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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