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1號
SLDV,110,家繼訴,101,2025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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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邱章瑗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邱譯增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7關於亞泥股票「10,008股」之
記載,應更正為亞泥股票「12,008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庭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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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