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56號
SLDM,114,附民緝,56,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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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56號
原 告 陳建嘉
被 告 林孟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孟濂本案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15號)
,然因該案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繫屬(114年度金訴字
第307號,下稱前案),就刑事案件重複起訴之部分,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原告倘仍
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遞狀提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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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