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陳伽盈
被 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