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24號
SLDM,114,附民,424,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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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張瓊芬
被 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
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
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
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
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原告張瓊芬實為
被害人三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於偵查中委任之告訴代理人(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立字第2921號卷第263頁),
自非實際受有損害之人,應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指之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則原告尚不得藉由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程序,而起訴上揭被告。基上,原告既非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當事人適格之人對上揭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
據前開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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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