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鄭民浩
具 保 人 鄭啓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112年度執字第424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啓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啓川因受刑人即被告鄭民浩(下稱
被告)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
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前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經本院於111年12月7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27
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被告處有
期徒刑1年1月,並於112年8月2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0000000
036號)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
㈡嗣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
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之居所,命被告
應於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
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又因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
人業於113年2月16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6日士檢迺執戊緝字第382
號通緝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本
院卷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2年11月7
日下午2時、114年6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該等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當時位於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之9,7樓5、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之住、居所,且
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
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
果及矯正明細資料查詢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2頁、第24頁、
第28頁、第32頁、第34頁至第37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甚明。
㈣再者,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
,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及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