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67號
SLDM,114,易,56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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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SAKI TAKANORI (中文譯名佐佐木貴法,日本




選任辯護人 蘇逸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3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SAKI TAKANORI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貳拾壹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
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SASAKI TAKANORI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就其涉犯刑法第31
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坦承不諱,並有起
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復參酌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將來確有須
執行刑罰之可能,且被告為日本國籍人士,原規劃在我國境
內短期入境後隨即出境,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顯然有出境
我國後不歸之動機及能力,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
制之程度,再考量被告所涉本案之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
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
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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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