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60號
SLDM,114,易,460,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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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東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0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余東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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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