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佳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60
號、第161號、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佳榮犯如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犯罪事實
一、杜佳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6月12日16時57分許,在賴英明所經營位於臺北市
大同區臺北地下街S64-1店鋪,徒手竊取店內海賊王公仔14
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2,60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
㈡於113年6月13日19時52分許,在吳郁涵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B1樓A12店鋪(下稱A12店鋪),徒手竊取店內迪
士尼角色及角落小夥伴扭蛋60顆(總價值7,200元),得手後
徒步離去。
㈢於113年6月15日18時55分許,在吳郁涵所經營之A12店鋪,徒
手竊取店內午後休息-犬兒篇扭蛋50顆(共價值3,000元),得
手後徒步離去
㈣於113年6月16日19時11分許,在吳郁涵所經營之A12店鋪,又
徒手竊取店內飄飄軟膠鴨鴨扭蛋3顆(共價值180元),得手後
徒步離去。
嗣因吳郁涵、賴英明清點庫存察覺有異,報警處裡,經警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郁涵、賴英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杜佳榮經本院合法
傳喚,於114年7月17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第31頁、第45頁),因本院認本案係應科罰金之案件(詳如
後述),揆諸前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證明
犯罪事實,且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於
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尚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
狀況,因認均適當作為本院判斷之依憑,均有證據能力。非
供述證據部分,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
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沒拿,監視
器畫面之人不是伊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吳郁涵、賴英明之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商品,分
別於上開時、地遭竊乙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郁涵、賴英
明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吳郁涵提出之用心扭蛋店
(台北市○○區○○○路00○0號B1樓A12店鋪)113年6月13日、15
日、1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見偵16970卷第21頁、偵22822卷
第35頁、第39頁)、告訴人吳郁涵就指認照片之指認結果(
見偵16970卷第23頁、偵22822卷第37頁、第69頁)、臺北市
大同區臺北地下街S64-1店鋪113年6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
(見偵22825卷第17頁至第1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分局114年2月1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43002220號函檢附之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見偵緝160卷第79頁至第80頁)、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4年2月18日就犯罪事實(一)至(三)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報告各1份(見偵緝160卷第81頁至第
82頁、偵緝161卷第61頁至第63頁、偵緝162卷第61頁至第63
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觀諸告訴人吳郁涵、賴英明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可清楚查見案發時(分別為113年6月12日、13日、15日、16
日)行竊之人之身形、髮型、臉部輪廓、眉目特色、衣著飾
品,與經通知到案(即113年6月18日)之被告臉部特徵互核
比對,其頭髮短、兩側髮際線較高、下巴削尖,二者之臉部
輪廓、五官、髮型等特徵均相符,並無明顯差異,此有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4年2月18日就犯罪事實(一)至(三)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報告之截圖、告訴人吳郁涵提出之用
心扭蛋店(台北市○○區○○○路00○0號B1樓A12店鋪)113年6月
1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被告到案照片各1份(見偵緝160卷第8
1頁、偵緝161卷第61頁、偵緝162卷第61頁、偵22822卷第39
頁、偵16970卷第23頁)附卷可按,則認被告有分別於上開時
、地竊取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物等情,已屬有據。況被
告於警詢時自陳有進入A12店鋪,因為有冷氣吹,看到沒人
就進入倉庫睡覺等語(見偵16970卷第9頁至第11頁、偵22822
卷第11頁至第13頁、偵22822卷第15頁至第17頁),且上開A1
2店鋪之監視器畫面所攝得之人與113年6月12日16時57分許,
在上開地點,竊取店內海賊王公仔14個之人亦無明顯差異,
已如前述,益徵上開監視器所攝得之人均確係被告無訛。被
告辯稱伊沒有偷,監視器畫面之人不是伊等語,自屬無據。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
犯上開4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恣意竊取他
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屬不該;又衡以
被告迄今猶否認全部犯行,且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暨兼
衡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
卷第39頁至第44頁)在卷可參,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
婚之家庭狀況,有個人戶籍資料表可參(見審易卷第55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詳本判決附表 ),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又衡酌被告 於本案所為之犯行,時間相距間隔甚近,侵害法益雖非均屬 於同一人,然其竊盜之犯罪手法並無二致,屬同類財產犯罪 之反覆實施,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本件整體犯罪之 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 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其前揭量處之宣告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發還 被害人,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證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1 113年度偵字第16970號卷(偵16970卷) 2 113年度偵字第22822號卷(偵22822卷) 3 113年度偵字第22825號卷(偵22825卷) 4 114年度偵緝字第160號卷(偵緝160卷) 5 114年度偵緝字第161號卷(偵緝161卷) 6 114年度偵緝字第162號卷(偵緝162卷) 7 114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卷(審易卷) 8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卷(本院卷)
附表
犯罪事實 遭竊物品 宣告罪刑及沒收 ㈠ 海賊王公仔14個(價值1萬2,600元) 杜佳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拾肆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 迪士尼角色及角落小夥伴扭蛋60顆(總價值7,200元) 杜佳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迪士尼角色及角落小夥伴扭蛋陸拾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 午後休息-犬兒篇扭蛋50顆(共價值3,000元) 杜佳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午後休息-犬兒篇扭蛋伍拾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 飄飄軟膠鴨鴨扭蛋3顆(共價值180元) 杜佳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飄飄軟膠鴨鴨扭蛋參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