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諺
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欣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