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23號
SLDM,114,易,323,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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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KAM ROGER





選任辯護人 陳雅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3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KAM ROGER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
不得逾10年;又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
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
、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YAKAM ROGER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命於民
國114年1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茲被告此次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
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係外國人士,在我國並無住居所,並於偵查中
自承係以觀光名義來臺,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院於聽取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雖已定期宣判,然尚未確定,
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並未消滅,而權衡本案追訴審判之公
益及被告自由權受限制之私益,為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程序
及執行程序進行,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14年9月1
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
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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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