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115號
SLDM,114,撤緩,115,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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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沛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沛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確定。茲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他罪,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14
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卷內
前科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所定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
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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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