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1254號
SLDM,114,審訴,1254,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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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THU HANG(中文名:陳氏秋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
29號、114年度偵字第2379號)暨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044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應再開辯論,
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行準備程序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TRAN THI THU HANG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公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被告及
同案被告TRAN THI TRAM ANH、凃俊丞等人追加起訴,現由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案件繫屬中,為免裁判歧異,
被告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及原簡式審判程
序應予撤銷,由本院另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又本案前經終
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期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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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