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14年度,17號
SLDM,114,審自,17,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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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自字第17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法定程式顯有未備,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
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狀,倘逾期仍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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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