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自字第17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法定程式顯有未備,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
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狀,倘逾期仍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