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772號
SLDM,114,審簡,772,202507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昶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7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訴字第104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追徵價額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關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㈡證據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名稱」
欄編號3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既未經告訴人乙○○之同意或授權,竟仍
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偽造不實電磁紀錄向富邦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MOMO購物網」申辦會員,嗣又利用該會員帳戶接
續冒用告訴人名義訂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商品而訛詐財物,
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並有害於金融交易
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經支付部
分貨款,及斟酌被告自陳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商
及娃娃機供應商,離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獨自居住之家
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訛詐商品之金額、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與告訴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宣告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 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 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前揭對被告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本件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所詐得如起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商品,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全數宣告沒收,惟因被告既已陸續 支付貨款,僅尚積欠新臺幣2萬9,753元(見偵卷第21至27頁 ),若再就其上開全部犯罪所得悉數宣告沒收,將使被告承 受過度之不利益,實有過苛之虞,再衡諸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之各該商品均具有消費、耗損等性質,應認有不宜執行沒收 情形,爰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酌減被告已經支付貨款 部分後,就所餘2萬9,753元逕予追徵其價額。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 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25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20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未經其母乙○○之同意,擅自於民國111年1月前之某日, 以「乙○○」之姓名向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 媒體公司)之「MOMO購物網」申請註冊為會員,偽造表彰乙○ ○本人欲註冊為該網站會員之不實電磁紀錄而行使之,再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上開會員帳號於111年1月3日至113 年3月13日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MOMO購物網」訂購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此方式偽造表彰為乙○○本人訂購商品 之電子訂單,並選擇以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控 股)之無卡分期方式付款,使富邦媒體公司誤信乙○○本人有 訂購商品之意,因而聯繫供貨商配送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 因甲○○於收受商品後,仍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未支付 ,經中租控股之關係企業即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 信資融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乙○ ○始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甲○○未得乙○○之同意或授權,即以乙○○之名義在「MOMO購物網」購物消費之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40號支付命令、仲信資融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5日114富邦媒體字第019號函暨所附訂單資料、「MOMO購物網」無卡分期付款購物流程說明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所為如附表之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冒名申請註冊「MOMO購物網」 會員及如附表所示犯行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辰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113.06.24)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113.06.24)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113.06.24)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113.06.24)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戶姓名 訂單時間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新臺幣:元) 收件人 欠付貨款金額(新臺幣:元) 1 乙○○ 111年1月3日 iPhone 13 26376 林柏昌 8063 2 乙○○ 111年1月3日 iPhone 13保護殼 0 林柏昌 0 3 乙○○ 111年1月3日 iPhone 13保護貼 0 林柏昌 0 4 乙○○ 111年8月14日 EPSON原廠墨水瓶 1403 甲○○ 0 5 乙○○ 111年8月14日 EPSON三合一複印機 5721 甲○○ 1776 6 乙○○ 112年1月31日 Switch瑪利歐+瘋狂兔子遊戲片 2542 甲○○ 1260 7 乙○○ 112年3月21日 TRENY低噪音塑鋼手推車 3115 甲○○ 1677 8 乙○○ 112年6月29日 Apple Watch 8569 甲○○ 6392 9 乙○○ 112年6月29日 Apple Watch錶帶 460 甲○○ 0 10 乙○○ 112年12月15日 專業曲面電競螢幕 4901 甲○○ 4352 11 乙○○ 112年12月16日 氣壓式桌面螢幕支架 1843 甲○○ 1428 12 乙○○ 113年3月13日 無敵貓糧 2233 甲○○ 2233 13 乙○○ 113年3月13日 貓砂 1190 甲○○ 1190 14 乙○○ 113年3月13日 鈦晶岩不沾鍋 1434 甲○○ 1382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