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695號
SLDM,114,審簡,69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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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001
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希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⒈更正「2 月21日」
為「2 月12日」、⒉更正「鎖管領」為「所管領」、⒊更正起
訴書附表「商品名稱」欄編號12、13之「採日」為「彩日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希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本
案被告進入寶雅公司後,即先後拿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
品,並分別放置在外套口袋及購物袋內,核其情形,乃係一
竊盜行為之數動作,是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即有未洽,
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
  ,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雖於
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暨本案所
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8所示 物品,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15號  被   告 陳希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 13年2月21日21時36分至22時12分間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 區○○○○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所 經營之「寶雅淡水紅樹林店」內,徒手竊取王慧婷鎖管領而 置放在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該店店長王慧婷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其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附表所示商品攜出店外而未結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剛吃完安眠藥,類類似夢遊的狀況,伊沒有竊盜的主觀犯意云云。 0 告訴代理人王慧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 (1)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前往櫃台由告訴代理人為其結帳其他非附表所示之商品,另亦有詢問告訴代理人如附表所示部分商品之放置位置等情形,佐證被告於案發時意識清楚之事實。 0 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攝照片22張、寶雅淡水紅樹林店113年2月12日收銀交易資料查詢畫面、本案遭竊商品標籤、本署113年10月31日勘驗報告各1份 證明: (1)被告於上開時、地行走正常,其在店內不同貨架前挑選、試用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放入其外套口袋、購物籃或購物袋,期間多次四處觀望、精準閃避其他顧客、依照告訴代理人之指示前往商品貨架地點,且並未將如附表所示商品結帳即離去,佐證被告於案發時意識清楚之事實。 (2)被告於上開期間前往櫃台由結帳人員即告訴代理人結帳其他非附表所示之商品前,先排隊等待結帳,迨被告結帳時,其並未將先前已放入外套口袋之任何商品取出結帳,且結帳期間包括告訴代理人遞送化妝棉予被告擦拭手上之試妝用品、向告訴代理人示意取消結帳部分商品、交付現金及接過找零或聽取告訴代理人解說刮刮卡活動等行徑均與一般正常人無異,佐證被告於案發時意識清楚之事實。 0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紀念醫院)113年6月6日馬院醫事歷字第1130003581號函、本署113年6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社子安心診所113年8月30日手寫回函暨附件病歷資料、心悅身心診所113年9月2日心悅字第113090201號函暨附件病歷資料各1份 證明 (1)被告於113年1至3月間均未前往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及臺北院區之精神內科就診,且並無領藥紀錄,佐證被告並未服用其於113年5月28日至本署開庭時陳報5份馬偕紀念醫院藥袋所示藥物之事實。 (2)被告至社子安心診所門診時並未曾向醫師反應其有夢遊情形,又其於案發前之113年1月8日在社子安心診所領取藥物之藥量僅供14日服用,該劑量之藥物若未過量服用則發生夢遊之可能性極低,佐證被告若未過量服藥,發生夢遊之可能性極低之事實。 (3)被告於案發前之113年1月29日、同年2月23日至心悅身心診所門診時均未向醫師反應其有夢遊情形,且臨床上僅少數病患服用該診所開立之藥物「Modipanol」有導致夢遊或其他無意識行為之可能性之事實。 二、被告陳希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署函詢被告於案發前就 診精神內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馬偕紀念醫院回復略以: 113年1月至3月間查無被告至本院精神內科就醫及領藥紀錄 ,社子身心診所回復略以:被告未曾提及有夢遊情形,若病 人未自行多服藥,發生夢遊或其他無意識行為之可能性極低 ,心悅身心診所回復略以:本診所開立之藥物「Modipanol 」在臨床上僅少數病患服用後有導致夢遊或其他無意識行為 之可能性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113年6月6日馬院醫事歷字



第1130003581號函、本署113年6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社 子安心診所113年8月30日手寫回函暨附件病歷資料、心悅身 心診所113年9月2日心悅字第113090201號函暨附件病歷資料 各1份附卷可參,然經本署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 於上開時、地行走正常,其至店內不同貨架挑選、試用如附 表所示商品,並將該等商品放入其外套口袋、購物籃或購物 袋之期間多次四處觀望、精準閃避其他顧客或依照該店店長 即告訴代理人王慧婷之指示前往商品貨架地點,且被告於當 日21時50分許前往櫃台由告訴代理人為其結帳其他非附表所 示之商品前,先排隊等待結帳,迨被告結帳時並未將先前已 放入外套口袋之任何商品取出結帳,且結帳期間包括告訴代 理人遞送化妝棉予被告擦拭手上之試妝用品、向告訴代理人 示意取消結帳部分商品、交付現金及接過找零或聽取告訴代 理人解說刮刮卡活動等行徑均無異於常人之處,並未見有何 陷於夢遊狀態之情形,此有本署113年10月31日勘驗報告在 卷可稽,並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足 見被告當時應能辨識其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於外套口袋 或購物袋時並未結帳,亦未將該等商品取出結帳即離開該店 ,且應有依其自由意識控制行為之能力,是被告前揭所辯顯 屬矯飾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陳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就上開竊盜犯行,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 接續犯一罪。至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本件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歐順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0 時尚短卡包-黑色 1個 299元 0 MKUP超持久玻璃唇釉-02葚夏戀3G 1個 299元 0 MKUP狠持久定妝噴霧100ML 1個 380元 0 heme極致緞光唇膏4.3g 1個 360元 0 MKUP金盞花粉刺毛孔淨化慕斯150ML 1個 299元 0 媚比琳FITME水啵啵裸妝乳30ML-01 1個 445元 0 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抗手震版-黑 1個 370元 0 喬梵典雅白麝香96ml-女香 1瓶 599元 0 喬梵經典麝香96ml-女香 1瓶 599元 00 喬梵迷情黑麝香96ml-女香 1瓶 599元 00 From none 芙若娜保濕化妝水200ml茄子 1瓶 399元 00 QUINLIVAN光微美瞳採日10入-冰川灰125 1盒 290元 00 QUINLIVAN光微美瞳採日10入-冰川灰250 1盒 290元 00 Kesho抽取式乾濕兩用珍珠紋卸妝巾蓬厚(兩件) 1個 158元 00 蘇菲導管式衛生棉條9入量多型 1包 129元 00 蘇菲導管式衛生棉條10入一般型 1包 129元 00 靠得住導管式衛生棉條8入量多加強型 1包 189元 00 靠得住導管式衛生棉條8入量多型 1包 165元 00 蘭韻紙纖化妝棉180片+90片 1盒 79元 00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四件組-灰藍 1個 39元 00 MKUPB5光透濾鏡蜜粉餅6.8G-01白皙色 1個 680元 00 MKUPB5清透完美無瑕底妝+刮刀組 1個 1080元 00 MKUP輕裸透白珍珠蜜粉 1個 780元 00 MKUP遮起來水潤防曬素顏霜SPF23-30G 1個 680元 00 MKUP積雪草低敏卸妝水300ML 1瓶 499元 00 凱婷瞬醒捲翹睫毛膏5.5G-BR-1 1個 400元 00 凱婷根根分明雙梳睫毛膏8G-BK1 1個 400元 00 凱婷根根分明雙梳睫毛膏8G-BR1 1個 400元 合計 1萬1,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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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