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INGKHAM SIRIPOR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83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INGKHAM SIRIPORN(中文姓名:李若
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8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NIKE」商標之物品,屬專科沒收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
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
字第108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NIKE」商標圖樣之物
品,經鑑定後認係印有屬於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智慧財產局原服
務標章註冊簿、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函暨產
品鑑定書及扣押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
屬仿冒並侵害「NIKE」等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NIKE商標襪子195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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