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66號
被告陳志鴻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
年2月6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ray-ban」太陽眼鏡1副(詳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67號扣押物品清單)
,此有卷附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
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7日確
定,且於114年2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
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
外觀有「Ray-Ban」商標之太陽眼鏡1副,經義大利商盧克提
卡集團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義大利商盧克
提卡集團公司之商標權之物,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太陽眼鏡之照片
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3366號卷第25至27、47頁),揆諸前揭規
定,扣案之前開仿冒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