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羚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2422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菸彈陸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羚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2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菸彈
6顆,經抽樣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A596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54號扣押物品清單
附卷可查,而異丙帕酯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列為第二
級毒品,是前開扣案菸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
署於114年3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2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菸彈6顆
,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抽樣鑑驗,檢
驗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967)(113偵22422
卷第15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113偵22422卷第47至50頁)、士林地檢署114年度
安保字第154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偵22422卷第153頁)附卷可
查,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
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6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