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16號
SLDM,114,單禁沒,21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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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聲沒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宏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如附表扣案之物經送請鑑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月
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3190號鑑定書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外包裝與其上殘留之毒
品,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係屬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粉末包 1包 (驗餘淨重:2.96公克,純度:29.93%,純質淨重:0.8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3190號鑑定書 2 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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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