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哲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53、14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哲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1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
,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
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
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1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如附表扣案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日北
榮毒鑑字第AA32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113
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1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
清單等在卷可稽,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
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共5只),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該毒品送鑑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備註 1 吸食器 1組(鑑驗編號:AA325-01,毛重:12.737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AA32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 113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 2 玻璃球吸食器 3支(鑑驗編號:AA325-02,毛重:10.279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3 吸管 2支(鑑驗編號:AA325-03,毛重:0.450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4 含晶體之殘渣袋(含裝袋) 2包(鑑驗編號:AA325-04,驗餘淨重:0.001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包(鑑驗編號:AA325-05,毛重:0.4984公克) 5 白色透明晶體(含包裝袋) 1包(鑑驗編號:AB012-01,驗餘淨重:0.133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B01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 6 吸食器 1組(鑑驗編號:AB012-02,毛重:8.602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