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7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13年10月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嗣
復依職權送請再議經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099號處分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各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
量、保管編號及鑑驗書出處均見附表),足見附表所示之物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
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
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盛裝前開毒品液體、軟糖、巧克力之外
包裝盒、包、瓶,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
,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重量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液體檢品1瓶(含外包裝瓶1只) 淨重14.47公克、驗餘淨重13.99公克,空包裝51.2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7330號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508號卷第4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508號卷第39頁) 2 巧克力1盒(含外包裝盒1個) 淨重61.38公克、驗餘淨重61.15公克,空包裝33.89公克 3 軟糖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淨重74.09公克、驗餘淨重73.76公克,空包裝7.91公克 4 軟糖2盒 (含外包裝盒2個) 合計淨重110.20公克、驗餘淨重109.79公克,空包裝總重135.81公克 5 軟糖1盒(含外包裝盒1個) 淨重35.10公克、驗餘淨重34.85公克,空包裝19.3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