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3號
SLDM,114,單禁沒,10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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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82號、112年
度緩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948號被告楊智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期滿,所查扣之
煙彈1個,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112毒偵134卷第7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
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
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
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
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1年12月22日
為警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5樓OMNI夜店,以大麻電子菸燃燒煙彈吸食所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見士林地檢署112毒偵948卷第17頁),且經被
告同意採尿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12毒偵134卷第81頁至
第82頁)。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業經士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48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4年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
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屬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確檢出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112年1月10日航藥艦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臺北地檢112毒偵134卷第7
9頁),足證扣案之煙彈1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
。又裝盛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煙油之煙彈,因與其內浸附
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煙彈 1個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0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12毒偵134卷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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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