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余友仁
周辰翰
被 告 姜金琦
林聰城
李宛珊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21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號被告姜金琦、林聰城、李宛
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余友仁
、周辰翰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66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